主题: 关于租赁农用地上房屋的问题 | |
尊敬的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一个关于租赁农用地上房屋的问题向贵局咨询,期待贵局的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请问: 如果一方非法占用农用地,在上面建设仓库后,将土地、仓库一并租赁给A公司,A公司是仓库、土地使用方,不存在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情况,这种情况下A公司有没有被处罚的可能?A公司是不是也算做非法占用土地的一方? 2022-09-21 11:39:30 |
|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A公司是承租方且并未实施建设,虽然A公司在承租后的确存在非法占地情形,但是实施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行为的是出租方。因此,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处罚对象是出租方,而不是A公司。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政策法规处) 2022-09-27 16:05:34 |
主办单位: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电话:88779208
地址:南环城路3066号 邮编:130022
网站标识码:2201000020吉ICP备 11002904号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