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
发布时间:2023-05-22 13:41 来源: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打印| 字号:[]|
0-->

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通知

长房联规字〔2023〕1号

各有关单位、不动产权利人: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抵押存量房交易程序,降低 存量房交易成本,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抵押财产处分相关规定及《自然资源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关于做好存量房“带抵押过户”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存量房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简称“带押过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登记簿 中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买方贷款购买已抵押存量房业务的:

1.存量房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资金监管协议、抵押合同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后经房屋交易机构备案。

2.买方及其贷款银行将购房款和贷款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3.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持申请表、存量房买卖合同(线 上提取)、权属证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 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卖方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 “带押过户”材料、买方贷款银行设立抵押权等材料共同到 房屋交易机构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买方新抵押权设立、卖方原抵押登记注销的组合登记手续。

4.办理存量房转移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登记。买卖双方 和贷款银行通过不动产网上抵押系统,上传申请表、权属证 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 份证明、卖方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带押过户”材料、 抵押变更协议、预告登记的约定书等材料。房屋交易机构和 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线上申请,完成“双预告”业务审核, 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向贷款银行推送抵押预告登记的电子证明。

办理存量房转移预转本登记及抵押预转本登记。买卖双方与贷款银行持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他项权利证书或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提交,系统可提取)等材料,缴纳相关税费,到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预转本登记”及“抵押预转本登记”并办理卖方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5.组合登记办结后,根据房屋交易机构的指令,将监管 账户的资金结清支付卖方原有贷款余额的本息,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买方全款购买已抵押存量房业务的:

1.合同备案。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后经房屋交易机构备案。

2.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买方将购房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3.办理组合登记手续。买卖双方持申请表、存量房买卖 合同、权属证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卖方抵押权人出具的 同意办理“带押过户”材料等共同到房屋交易机构及不动产 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转移、卖方原抵押登记注销的组合登记手续。

4.监管资金划转。组合登记办结后,根据房屋交易机构的指令,将监管账户的资金结清支付卖方原有贷款余额的本息,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的指定银行账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不动产登记簿中无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记载的,抵押期间依法转让业务的:

1.抵押人(卖方)转让抵押不动产的,应及时有效地通 知抵押权人,无需提交卖方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办理“带押过户”材料。

2.建立监管账户、监管资金存入及划转参照本通知第(一) 、 (二)部分业务办理。

3.以监管账户的资金结清支付卖方原有贷款余额的本 息,待原抵押登记注销后,再将剩余资金划转至卖方的指定 银行账户。监管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注销的,买方须承担抵押权追及力的后果。

(四)交易未能完成的,根据监管部门的指令,将监管账户的资金原路退回买方或买方贷款银行。

(五)存量房在抵押期间需继承、赠与等转移业务,可参照本通知办理。以上业务的实施,可结合工作实践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