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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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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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5147350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南关区南湖中街与南四环交汇中海·紫金苑F地块F2号楼203号 |
220102010010GB00033F00010009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150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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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787733号 | 翟海艳 | 抵押权 | 南关区南湖中街与南四环交汇中海·紫金苑F地块F2号楼203号 | 220102010010GB00033F00010009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150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88061号 | 啜佳丽 | 所有权 | 南关区南湖中街与南四环交汇中海·紫金苑F地块F2号楼203号 | 220102010010GB00033F00010009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150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28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