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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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 1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46704号 |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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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 | 南关区东岭南街1405号金桥花园1#A2502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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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2 008004 GB00007 F00030045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执恢20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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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413号 |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路支行 |
抵押权 | 南关区东岭南街1405号金桥花园1#A2502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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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2 008004 GB00007 F00030045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执恢202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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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31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