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2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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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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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096719号 |
潘伟林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执恢378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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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08号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执恢378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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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吉(2022)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148号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执恢378号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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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9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