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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9 14:5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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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新区法裁第22号

 

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22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利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依据文件

备注

1

(2020)长春市不动产1096719

潘伟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378号之一

 

2

(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08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378号之一

 

3

(2022)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148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

220104009164GB00015F00670073

高新区光谷大街与蔚山路交汇翡翠花溪二期G6号楼1804号

春新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378号之一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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