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2025】景阳法裁第19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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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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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房预二Y字第201410160028号 |
杨志超 |
所有权 |
经济开发区新城大街耶鲁印象2[幢]602号房 |
3-70/172-16(602)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执172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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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7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