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景阳第208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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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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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6040007847 |
刘波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南湖新村 |
220104007007GB00026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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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13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