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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4 15: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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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新区法裁第90号

 

内容:

2025】新区法裁第90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利证书

权利人

不动产权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依据文件

备注

1

(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963881

方丹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20103017119GB00009F00050011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湾东街以西、明斯克路以南中天·北湾新城三期21号楼1206

长春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42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

(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89009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20103017119GB00009F00050011

(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北湾东街以西、明斯克路以南中天·北湾新城三期21号楼1206

长春区人民法院(2025)吉019342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