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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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 型 |
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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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060015494 |
高森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绿园区青年路厂西区厂西16栋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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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声明作废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3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