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
1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161487号 |
杨小东 |
所有权 |
南关区永宁路信达·东湾半岛C组团C6号楼904号 |
220103006003GB00029F00050068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
| 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84073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南关区永宁路信达·东湾半岛C组团C6号楼904号 | 220103006003GB00029F00050068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52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16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