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新区法裁第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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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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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927977号 |
张春铭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4011183GB00011F00120003 |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街与丙十二路交汇恒大雅苑(二期)(1)8号楼103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4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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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149525号 |
吉林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朝阳支行 |
抵押权 |
220104011183GB00011F00120003 |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强街与丙十二路交汇恒大雅苑(二期)(1)8号楼103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4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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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1月20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