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6】汽开法裁第4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力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
1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75395号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6号大众花园三期4幢1单元801号房 |
220106006277GB00031F00140067 | 长春绿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5)吉0106执2248号之三 |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