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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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依据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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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1608090437号 |
赵洪博 |
所有权 |
南关区大马路与四马路交汇永春二期棚户区B组团A1#楼309号 |
1-9/28-22(309)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25)吉0105执恢6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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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房他证房权字第224807号 |
抵押权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1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