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技工学校、委托代理人秦方、陈宇亮 :
你(公司)于2003年11月27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37号,东至朝阳技工学校,西至铁路,南至巨名实业,北至液化气设备厂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至2013年11月26日止。宗地编号为220104006001GB00014W00000000,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土地面积822平方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经依法批准续期的,需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你(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提出续期申请。
自2013年11月27日至2020年4月9日,你(公司)尚欠土地出让价款40.4424万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请交清所欠款项。如不服本决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公司)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春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