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5 号)文件规定:
1、地下空间使用权应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的性质确定土地用途。没有地上建筑物单独使用地下空间的,按照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建筑面积确定。
2、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3、商服、住宅项目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部分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减征,具体标准如下:地下第一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2%确定;地下第二层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1%确定;地下第三层及以下土地使用权价格按照地上楼面地价的0.5%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