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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17:07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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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不动产存量房转移登记常见问题释疑

  问题一:土地使用期限到期了,能办理买卖业务吗?
  答:如果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可以仍延续原出让终止日期,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如果土地用途为非城镇住宅用地,需先到长春市政务大厅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窗口进行审批后,持审批手续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办理转移 登记业务。
  问题二:企业申请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买卖双方共同申请,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合同、身份证明材料等。
  问题三:企业购买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答:依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车库、车位、储藏室除外)每件550元。小微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型,实行告知承诺制,签署承诺书,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问题四:不动产证遗失了,怎么补?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