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12 13:32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打印| 字号:[]|
X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释疑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问题二: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进行处理。
  问题三:什么是不动产电子证照?
  答:不动产电子证照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电子版不动产权证书和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不动产权的有效电子凭证,与纸质证照(证书或者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四: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被勾画涂抹、浸泡、撕毁、火灼等导致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污损、破损,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问题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