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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1 16:46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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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释疑(第二期)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答: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申请。不动产登记依权利人申请启动,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开始;2.受理。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查,最终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4.登簿。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5.颁证。指登记程序完成以后,登记机构依法向符合条件的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为。
  问题二:有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答: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题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
  问题四:申请不动产登记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吗?
  答: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问题五:买卖双方已经申请了不动产转移登记,买方或卖方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登记吗?
  答:不可以。申请登记事项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登记申请人可共同申请撤回登记申请;部分登记申请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