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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6 16:37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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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释疑(第三期)

  问题一: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答: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6.农民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土地、房屋抵押权;9.地役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问题二:不动产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550元,停车位不动产登记费为每件8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其他符合相关减免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问题三:未成年人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未成年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关系材料。
  1.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提交父(母)子或父(母)女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证明等;
  2.父母之外的人作为监护人的,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书,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文书,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监护证明,遗嘱指定监护的材料、协议确定监护的材料等。
  问题四: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哪些手续需要办理公证?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公证:
  1.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的缔约国申请人经本国公证并附《附加证明书》);
  我国同非缔约国及对我国入约提出异议的缔约国印度之间及与我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的《公约》成员之间不适用《公约》,仍适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转让、抵押、注销),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且不能到登记部门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的;
  3.因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有关当事人放弃继承、遗赠且不能到现场办理的;
  4.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或经认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