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不动产物权需登记后才有效力吗?在哪里进行登记?
答:《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210条明确要求,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问题二:居住权是什么?居住权需要进行登记吗?
答:《民法典》第366条-371条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问题三:不动产权证上记载有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关于续期费用标准在法律法规上尚未有明确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题四:土地经营权可以申请登记吗?
答:《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