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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13:57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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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释疑(第五期)

  问题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什么类型?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等规定,我国以权利登记为原则,以契据登记为例外。即物权变动需要登记才发生效力,但法律规定的地役权、承包经营权等个别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二:法律是否要求所有不动产买卖交易必须在登记机构登记,以对抗第三方?
  答:是。《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买卖交易的物权变动属于依法登记的情形,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实践中,交易双方为了达到物权转移目的,都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问题三: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建立协同机制?与哪些机构建立了协同机制?
  答:是。我市不动产登记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分别与公证机构、法院、金融机构等部门对接,推出“不动产+公证”“不动产+司法”“不动产+金融”服务。通过延伸登记窗口、铺设服务专线、系统直连等方式,形成“一次申请、一步流转、一站领证”的“不动产登记+N”协同办理模式。
  问题四:我市不动产权转让所需的文件清单是否在网上提供并保持最新?
  答:是。我市已在线上提供包括产权转让在内的所有常见登记类型所需的最新文件清单,并进行常态化更新。企业、群众可通过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长春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以及线下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等多种渠道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