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7 11:02 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打印| 字号:[]|
X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释疑(第六期)

  问题一: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吗?
  答: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民法典》第220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问题二:非营利法人公益设施能否抵押? 
  答:《民法典》第399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禁止抵押。”虽然这些设施具有价值,但不能自由流通,因此不能设立抵押权。
  问题三:设立有抵押的不动产过户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问题四: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答:《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此次《民法典》221条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不仅适用于房屋买卖,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