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答:可以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条款均表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
问题二:法律是否要求所有不动产买卖交易必须在登记机构登记,以对抗第三方?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买卖交易的物权变动属于依法登记的情形,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实践中,交易双方为了达到物权转移目的,都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问题三:不动产权证书损坏了,还可以换新的吗?
答: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题四:申领到不动产电子证照后,可以应用于哪些方面?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申领的不动产电子证照(电子证明)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不动产电子证照可用于不动产登记、房屋合同备案、税费缴纳、抵押贷款、公积金提取、子女入学、二手房水电气过户等业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