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问题三:法律是否要求需对产权登记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