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领取土地证、房产证需要立即换证吗?
答:从2016年6月底起,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了“停旧发新”,全面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布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也就是说,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已领取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不动产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而且旧证书继续有效,所以大家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问题二:什么是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
答: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有一定的现实利益关系,并有可能因登记结果的变动而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人。如不动产的继承人、仲裁案件或者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
问题三:哪些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题四:法院依法拍卖的不动产,竞买人申请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竞买人可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法律文书、不动产权证原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征免税证明等资料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领取新的不动产权证。另外,若原不动产权证原件无法提交的可申请由登记机构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