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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政策咨询: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公告是否适用双阳区?
    您好,我想咨询: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2021年12月10日发布的公告是否适用于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双阳区执行该政策么?
    附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规范不动产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权过程中出现“搭车收费”的问题,现提醒市民朋友,开发小区办理首次登记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首次登记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2022-11-17 16:43:56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规定,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公告》,提醒市民朋友,开发小区办理首次登记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双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应执行《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11-22 1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