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建议长春市不动产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填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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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权利性质一栏只填写“出让”两字,而国土资源部2015年下发的文件《国土资发[2015]25号》中不动产权证书填写说明中,权利性质一栏应该填写:(土地性质)/(房屋性质),别的省份填写的也是:出让/商品房。这就会产生从长春的不动产权证书上没有一处“商品房”字样,在特定环境下要求证明房产是商品房,但不动产权证书却无法证明住宅是商品房,咨询了好多部门又无法开具商品房证明! 我知道是两部门没有合并而产生的历史性问题,但还是希望领导予以解决。 2026-01-14 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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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感谢您的建议,关于“不动产权证书填写说明中,权利性质一栏应该填写:(土地性质)/(房屋性质)”的问题,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在积极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调推进此事,力争尽快实现。感谢您的理解。(不动产登记中心)
回复单位: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回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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