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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非公证继承婚姻状况证明缺失 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诉求信
    现就我爱人办理母亲房产非公证继承,恳请协调解决证明缺失问题.房屋1998年由单位出售,系母亲离婚后个人财产,手续齐全,仅缺婚姻状况证明,且已穷尽渠道无法调取.母亲1987年离婚,证件遗失.我们先后至婚姻登记处、派出所、社保局、档案馆、法院、社区核查,均因年代久远、无档案移交、非诉讼离婚等,无法出具证明,公证处亦无法办理.爱人曾更名迁户,仅持独生子女证,邻居可佐证母亲离异.此为历史遗留问题,人已去世,合法继承无法办理.依据《长春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恳请批准签署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书,或提供其他方案,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026-04-13 22:40:57
    您好,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已就您的问题通过电话沟通答复,如存在其他问题,可拨打0431-88770087,不动产登记中心将为您详细解答。(不动产登记中心)

    回复单位: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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