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土资发〔2010〕34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案件 督办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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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 抄送: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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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共印35份)
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
挂牌督办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对吉林省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实施,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的办理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厅实施的挂牌督办,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负责。
国土资源厅商请监察机关、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涉及市(州)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或其他问题联合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 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 公众反应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 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 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 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国土资源厅通过举报、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后,由执法监察局进行审查,确认违规违法主体明确、违规违法事实清楚的,提出挂牌督办建议并附相关材料;
(二)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督办案件的主要内容,并以适当方式向媒体通报。
第六条 《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案件名称;
(二) 违规违法主体和主要违规违法事实;
(三) 督办事项及要求;
(四) 办理时限;
(五) 报告方式、报告时限;
(六) 督办措施;
(七) 申请解除的方式、程序;
(八) 联系人。
第七条 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查处情况,可以督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
(一) 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行为;
(二) 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行为;
(三) 责令履行国土资源法定义务;
(四) 将违规违法主体违法情况记入国土资源信用记录;
(五) 对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 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二个月。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厅专题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九条 挂牌督办期间,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暂缓受理、办理与违规违法主体有关的他项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三)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四)暂缓受理、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五)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
第十条 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解除:
(一)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督办任务后,向国土资源厅提出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报查处结果材料;
(二)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三)向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领域违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解除通知书》,抄送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在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告挂牌督办案件解除情况,并向媒体通报。
第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时完成督办任务并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国土资源厅可以对该案件进行直接办理,同时对该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督办事项相互推诿、办理不力或者弄虚作假的,国土资源厅依规依法给予负责人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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