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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02 10:39 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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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的答复

 

李宁代表:

您在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研究出台政策细则解决城区待开发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225)收悉,我局高度重视此提案办理工作,主要领导曾多次组织研究,曾向市政府提交《关于明确供地范围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请示》,并于近期制定出台了《综合平衡地价操作指引》,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供地面积问题。新建项目严格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实施供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进行规划调整或验收时维持原供地范围。二是关于土地价格问题。已综合平衡地价的,按《关于明确供地范围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请示》执行。需核实是否综合平衡地价的,区分情况进行分类处置。三是关于供地方式问题。对于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边角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规划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用途或工业用地的,经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审同意后,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最后,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并欢迎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继续进行关注和监督!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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