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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1 16:59 来源:干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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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局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负责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对涉及自然资源管理重大疑难事项进行政策、法律论证审查;承担组织听证、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执法监督处(自然资源督察办公室)。指导自然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地理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县(市)区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开展行政处罚事项法制审核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自然资源一级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土地储备名录管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承担长春市土地储备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指导并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统筹指导临时用地管理,征而未供、闲置土地处置等工作;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省和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组织城市中长期发展战略、城市规划研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乡)规划、专业及专项规划的编制、论证、招标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调查统计、提出年度编制任务并协调落实编制经费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和落实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十)耕地保护和乡村规划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协调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村庄规划的专家论证、指导核查及规范管理等工作;指导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和乡村规划管理等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拟订并落实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的市级矿产资源管理权限内的矿业权出让及登记管理;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承担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二)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贯彻落实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

  (十三)地区规划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城区、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负责统筹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规划成果“一张蓝图”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城乡建设方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相关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

  (十四)建筑与城市设计处。负责建立城市设计体系,建设城市设计管理制度,统筹协调城市建筑空间布局和城市景观风貌塑造;负责组织编制、审查、管理城市设计、空间详细规划和重点地区公共景观规划;负责组织拟订城市设计方面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与导则;负责综合协调街道空间资源景观规划管理;负责城市标识系统、城市家具、城市夜景观等城市公共空间景观要素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方案论证审查工作和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建筑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空间格局与形态三维建模工作。

  (十五)交通工程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编制交通类专项规划;负责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前期统筹和规划协调工作;负责核发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配合提供对交通基础设施类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六)市政工程规划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等工作,负责审查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等;负责市政工程审批要件的审查和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及延期申请工作;负责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征集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十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处。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改造、历史建筑的维护等相关设计方案的指导、审查工作;负责长春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及后期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雕塑规划的方针、政策;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包括规划的设计、方案征集及论证、选址、审批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十九)财务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局机关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的政策措施,参与提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重大备选项目;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二十)干部人事处。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

  (二十一)信访工作处。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

  (二十二)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