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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4-28 10:23 来源:干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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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城区、开发区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办发〔201921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关分局(以下简称南关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宽城分局(以下简称宽城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二道分局(以下简称二道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以下简称绿园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长春新区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以下简称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是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为正处级。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干部人事、财务经费等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管理。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长春新区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调查监测评价、登记确权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辖区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辖区项目规划许可的初审和办理。 

      (五)负责辖区土地使用权(包含临时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审批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辖区建设项目及土地资源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分局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分局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负责分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干部人事、党建、群团等工作。 

      (二)规划管理科 

      参与本辖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多规合一”相关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乡)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负责辖区一般项目规划许可的办理及重大项目初审;负责辖区内无籍房和未登记房屋的规划审查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确权登记科 

      负责会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土地使用权(包含临时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及土地储备等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前期工作;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集体土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工作。 

      (四)耕地保护和空间用途管制科 

      负责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补偿相关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日常管理;负责辖区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用地审核和预审有关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监督检查与地矿管理科 

      负责辖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规划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日常巡查工作;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及行政处罚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国有用地批后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出让金催缴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长春新区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一科 

      负责分局日常办公工作;负责耕地保护和空间用途管制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地矿管理相关工作。 

  (二)综合二科 

  负责规划审批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分局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第六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均核定行政编制2 1名;长春新区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均核定行政编制1 0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均核定领导职数4名(13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 

      长春新区分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均核定领导职数4名(13副)、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名。各开发区分局与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开发区分局履行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对接和前期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朝阳分局、南关分局、宽城分局、二道分局、绿园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