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规自然发 〔2019〕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的相关要求,推进长春市行政制度审批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春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二章 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第三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四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情形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受理和初审,报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用地预审权限在市级及以下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主办部门受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包含证书及1:50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两张附图,须共同使用方具法律效力。
不需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只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可只出具1:50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图。
第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核发日期起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自动失效。
第三章 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第八条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办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证书、四个附件(附件3、4),须共同使用方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日期起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 按照市局“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责,市政、交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主办部门分别为市政处、交通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双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主办部门为县区处;其他项目的主办部门为城区(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主办部门负责证照、附件的填写,并在建设项目许可后2天内完成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统一在长春市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纳入到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许可阶段。
第十八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除申请表需要建设单位自行提供外,其他材料均由政府共享。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1、申请表(企业提供);
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提供);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并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用途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自部门提供);
4、按照长春市统一座标系统和统一高程系统绘制的1:500或1:1000的能够准确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的现状地形图(其中用笔标明现状土地界限和具有产权的房屋)(规自部门提供);
5、涉及文物修缮及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需提供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文旅部门提供);
6、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附图(应叠加绘制在最新现状地形图上)(规自部门提供);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四至、面积、用地范围、权属、地类)(规自部门提供)。
8、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应提交省级及以上自然资源部门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自部门提供)。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提供);
2、土地出让金缴纳票据(规自部门提供)
(三)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1、地籍图(规自部门提供);
2、土地划拨成本缴纳票据(规自部门提供);
第六章 办理流程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运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样本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样本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个附件样本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交通类)附件样本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