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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2 15:09 来源: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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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精神,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化落实国家、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要求,建立完善配套制度,细化明确精简事项,改进优化审批办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审批效率质量,全面改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覆盖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审批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三)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99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79个工作日以内,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审批管理系统。2019年12月底,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与国家和省系统实现对接。2020年底,建立全市统一完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阶段内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1.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租赁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招标备案(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砍伐(移植)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绿化规划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在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文件澄清或修改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联合报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供电、广播电视)、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审批、挖掘城市道路审批、道路改建、养护中断道路交通的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等。(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4.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特定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市政公用设施验收(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供电、广播电视)、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竣工验收监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精简审批环节

5. 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审批事项,减少非必要的前置条件,简化申请材料。(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2)取消部分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要求,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3)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取消建设用地预审。

(4)取消市级一般性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5)取消市级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审批,转为事中、事后和日常监管事项。

(6)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下放审批权限。积极推行审批事项同级化、属地化,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明确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要求,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并抓好实施,做好下放事项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下级机关顺利承接下放事项。探索将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机关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7)向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下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消防验收或备案审批权。

(8)向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下放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审核(备案)、图纸审查审批权,实行同级审批、同级监管。

(9)向国家级开发区(含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下放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批权。

(10)向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开发区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审批权。

7. 合并审批事项。对由同一部门或多个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1)将单独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一并办理。

(12)将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报装一并办理,将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报装一并办理。

(13)将单独办理的城镇燃气工程、城市道路工程、供水工程、供电工程、城镇排水设施等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14)将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办理。

8. 转变管理方式。将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协作事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5)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由政府统一组织,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6)道路维修改造项目不再办理用地、规划、环评、水保审批手续,依据城建计划直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9. 调整审批时序。将原串联审批时序调整为分阶段并联审批时序,将单独办理单个事项调整为联合办理多个事项,将需认证、评估、审查时间较长的事项调整为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在开工建设前完成。(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7)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

(18)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洪水影响评价、取水许可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或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受理,在开工前完成。

(19)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施工许可阶段后进行联合办理。

(六)规范审批事项。全面梳理与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权力等依申请办理事项、技术审查事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公共服务事项,并对照国家、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全市审批事项清单,在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等方面原则上同上级清单保持一致,并进行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审批部门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办理未纳入清单的事项。(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按照投资方式、类别、土地供给方式、规模大小,将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划分为9类。包括:政府投资划拨土地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出让土地房屋建筑类、政府投资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类、政府投资市政改造类、带方案出让土地类、房地产开发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类、社会投资工业类、社会投资小型类。参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分类制定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总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分阶段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八)提前介入服务。依托“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建立项目审批信息推送共享机制,实现项目策划生成全过程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

10.开展区域评估。在拟出让(或划拨)地块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2019年拟出让(或划拨)地块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评估。之后,按照年度拟出让(或划拨)地块的计划在该年度1月底前完成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配合)

(2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由市发改委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或区域进行评估,市发改委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21)水土保持评估。由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或区域进行评估,市水务局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22)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市建委负责,重点围绕断裂带开展区域性评估,提交评估成果。

(23)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区域按时开展区域性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组织实施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24)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或区域进行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2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或区域进行评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26)水资源论证。由市水务局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本行政区内符合条件的地块或区域进行论证,市水务局汇总后统一提交评估成果。

11. 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出建设承诺,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不再单独办理审批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2. 设定标准地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各相关部门逐地块给出配套市政道路及市政管网先期建设情况、管线工程设施接入条件(附带匹配标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标准、安全生产条件限定标准、职业卫生“三同时”条件限定标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建设条件、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建设条件、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条件等;依项目给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现状地形图、地籍图、土地估价报告、用河行为意见、抗震设防要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条件、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条件、防雷装置设计(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相关审批条件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3.组织联合会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项目筹备阶段的事项进行联合会商。(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九)实行联合服务。重点实行设计方案联审、联合踏勘、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联合报装及联合核费(收费)等“七个联合”。

14. 实行设计方案联审。推行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网上会审,或通过召开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的方式进行集体会商,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各部门和单位不再单独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5.实行联合踏勘。对项目审批各阶段涉及的审批及服务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的,由阶段牵头部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踏勘。联合踏勘管理办法由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6. 实行施工图联审。建立综合审查机构审查、审查结果共用、各部门并联审批的施工图审查管理机制。将消防、人防、防雷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介入技术审查工作,实现技术性审查与行政审批相分离。审查机构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系统进行技术性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分别报送建设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等部门,相关部门在线进行联审,并对审查质量和效率实施动态监管。(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7. 实行联合测绘。按照“多测合一”的要求,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符合要求的综合测绘机构从前期土地勘测定界(测绘)、现状地形图测绘、建设工程放线验线测绘,到竣工阶段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屋产权测绘等,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全流程测绘中介服务,并将其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核对,出具竣工综合测绘报告及图件,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8. 实行联合报装。将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供电、广播电视等管线报装进行整合,实行建设单位一次性申报、综合窗口一次性受理、相关单位按时限分办、现场踏勘一次性组织、办理结果一次性发放。(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19. 实行联合验收。依托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系统,实现竣工验收全流程网上审批和测绘报告、施工图电子图、竣工图电子图以及项目建设全过程资料(除涉密信息外)一网归集、传输和存储,与各相关部门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改革验收方式,整合各部门竣工验收流程,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气象、档案等事项一次性进场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将配套市政公用设施纳入联合验收流程管理,随建设工程同步推进。制定并实施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明确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20. 实行联合核费(收费)。整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消防配套费、供水设施配套费及各管线安装费等按阶段一次性统一核费(收费)。(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依托现有的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系统,整合建设覆盖市区两级、上下联动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与国家和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市财政在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系统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与省系统对接)

(十一)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杜绝体外循环。(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统一数据交换标准,加强业务协同,完善到期预警、超期警示、过程纠偏、异常处理等功能。实行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过程监管、跟踪督办、信息共享、统计分析等。审批过程、审批意见、审批结果实时推送、实时告知,全面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十三)“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借鉴先进地区“多规合一”经验,统筹整合各类规划,划定各类控制线,构建“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多规合一”业务协同,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制定“一窗受理”的工作规程,实行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完善咨询辅导制度,整合业务咨询、投诉受理、效能监管,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全面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效能。(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和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分阶段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能够通过在线核查的资料一律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各阶段的配套制度,以及牵头部门负责制、协调机制、督查制度、“多规合一”协同规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司法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制度配套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监管方式

(十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督为基础的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并实施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办法,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分系统进行监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八)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监管。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汇总至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长春)网站发布,构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履约。(市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九)规范服务管理。制定并实施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市政公用服务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施统一规范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的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统筹资金安排、整合专业技术力量,为改革工作提供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改革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具体实施。各阶段牵头责任部门分别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组织推进对应阶段改革任务落实。各配合责任部门按照分工要求,压实责任、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十一)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出台配套措施,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业务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十二)强化督查考核。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列入政府重点督导内容,制定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督导和评估评价主体、内容、时间等。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责任单位每月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改革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启动追责机制。(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十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各责任部门要加强改革信息公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相关工作措施和工作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附件:长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