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难”问题集中整治,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集中整治不动产“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办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
2024年12月31日前,市本级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出售的城镇住宅。
二、办理对象
在上述办理范围内,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三、办理时间
即日起,工作日办理时间为:
夏季9:00至17:00;
冬季9:00至16:30 。
午间不间断正常受理。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公告。
四、办理地点
(一)企业首次登记
1.景阳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涉企窗口、综合受理窗口(负责朝阳、绿园、宽城、汽开、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业务受理);
2.大经路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涉企窗口、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南关、二道、净月、经开、莲花山业务受理);
(二)住户回迁房转移登记
1.景阳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朝阳、绿园、宽城、汽开、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业务受理);
2.大经路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负责南关、二道、净月、经开、莲花山业务受理);
3.净月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负责市本级范围内业务受理);
4.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的特殊人群提供上门受理或远程视频服务。
五、申请材料
(一)企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要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领取,如实填写并签字)
身份证明材料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人防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测绘资料
2.特别说明:上会项目需按长春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确定内容提供申请材料。
(二)住户办理回迁房转移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方式:由拆迁协议上记载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申请。
2.申请要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受理窗口领取,如实填写并签字)
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委托书(拆迁人提供)
拆迁协议(被拆迁人提供)
完税凭证(持发票缴税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3.其他情况处理方式
简化流程:2011年以后签订拆迁协议且被拆迁房屋为无籍房的,责任担保书可由区政府或区住建局或其下属负责部门出具;
容缺受理:协议内容不规范或信息缺失的,可先予受理,后续由拆迁人补充情况说明;
单方申请:已完成首次登记且开发主体灭失的,被拆迁人持回迁安置证明,可精简开发企业委托书要件,通过“单方申请+网站及现场公告”容缺办理(公告期15个工作日)。此项办理措施不适用于已由长春市无籍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接管单位的情形。
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