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3】景阳第189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土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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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证明权力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2005029105690 | 鲁国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南关区西四小区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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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