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996319号 |
邹艳彬、袁震 |
所有权 |
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东侧警官公寓3号楼 |
220102009001GB00030F00100023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3执39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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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