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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1 08: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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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2023】景阳法裁第337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证书号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丘地号

依据文件

备注

1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042007号

郭红兰

所有权

二道区岭东路以北、福安街以西亚泰桂花苑

5-62/1606-33(-1071)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44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