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042007号 |
郭红兰 |
所有权 |
二道区岭东路以北、福安街以西亚泰桂花苑 |
5-62/1606-33(-1071)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吉0194执4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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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