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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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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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19687号 |
李峰兴 |
所有权 |
宽城区扶余路以北青年路东青年大厦1507号 |
220103009009GB00017F00010230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吉0721执1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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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57051号 |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抵押权 | 宽城区扶余路以北青年路东青年大厦1507号 | 220103009009GB00017F00010230 |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吉0721执1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9日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