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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09: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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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3】景阳法裁第36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证书号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依据文件

备注

1

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219687号

李峰兴

所有权

宽城区扶余路以北青年路东青年大厦1507号

220103009009GB00017F0001023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吉0721执1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57051号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抵押权 宽城区扶余路以北青年路东青年大厦1507号 220103009009GB00017F0001023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吉0721执13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