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长房权字第201602220180号 |
张韵珠 |
所有权 |
绿园区支农大街以北53—04栋 |
4-104/2-6-61(404)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4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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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