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区法裁第3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利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1)长春市动产证明第0127169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220104009164GB00015F00380002 |
高新区光谷大街以东蔚山路以南翡翠花溪(一期)G4号楼1002号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恢17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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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