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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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证明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554140号 | 孙绍军 | 抵押权 | 220105001529GB00010F00010021 | 二道区临河街六区18栋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2执249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