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华因保管不善,将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2536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公告期十五个工作日。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庆华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