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伦因保管不善,将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权第129712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一伦
日期: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