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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1 12: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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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经开第20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依据文件

备注

1

2004110001134

金风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20105002452GB00001

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南0.5公里处2#10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