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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2 15: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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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2025】经开法裁第2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证书号

 

权利人

证明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依据文件

备注

1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0480677

胡英红、陈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20105001511GB00017F00470054

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东、昆山路南嘉惠.铜雀台5号楼104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吉0104执2402号

 

2

(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2846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抵押权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