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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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 |
证明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480677号 |
胡英红、陈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220105001511GB00017F00470054 |
经济开发区金川街东、昆山路南嘉惠.铜雀台5号楼104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吉0104执24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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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28461号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