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2010020023519 |
吉林省鼎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所有权 |
南关区民康路南、平阳街东 |
220102006010GB00039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2执恢54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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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