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长(2025)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第(35)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景阳服务大厅1008室
联系方式:0431-81890889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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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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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毕兴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宽城区庆丰路以北、北十条以西上台新村花园小区(二期)C4号楼302号 | 6-12/23-9(302) | 韩占春 |
登记机构: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