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吉(2018)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373190号 |
刘喜文 |
所有权 |
南关区华侨休闲小区7号楼4单元208号房 |
220102 009009 GB00018 F00140018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执16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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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040531号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抵押权 | 南关区华侨休闲小区7号楼4单元208号房 | 220102 009009 GB00018 F001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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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2执167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