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2025】景阳法裁第242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证书号 |
权利人 |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丘地号 |
依据文件 |
备注 |
1 |
长房权字第5120002170号 |
吉林省新科器材有限公司 |
所有权 |
绿园区正阳街23号 |
4-100/3-10(1)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执恢7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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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长房权他字第616188号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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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0日